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驻军军产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3]70号 2003年7月20日)
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及驻军各单位出售军产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全部存入该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在市交行开设专户的各自帐户。由于该局及其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行使的管理职能,没有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归集管理,目前暂没有划拨和使用维修基金利息。为保证军产公有住房售后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根据驻军各售房单位的要求,经协商研究,应大连驻军军产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委托管理。为加强军产房屋售房后公共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管理,委托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驻军售房单位公共维修基金利息的划拨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由大连市房产局和市房改办负责协助、指导沈阳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及驻军售房单位,按照大连市目前房屋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及利率标准,结合驻军售房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利息划拨使用程序。
三、组织人员培训。为规范公共维修基金利息的划拨使用,由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市内驻军各售房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