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的使用。
七、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尚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总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总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以总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式。
(二)一个业主拥有一半以上投票权的物业管理项目,至首位业主入住2年以后,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的,应在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应在《大连日报》、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经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八、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对管理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承担业主报修的受理业务,并加强维修工作。
(一)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受理。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保修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维修时限和维修标准及时维修。超过时限不维修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二)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受理和维修。正常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保修期内未修好造成返修的,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后,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就上述事项,与建设单位、保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予以确定。
九、关于物业管理账务公布范围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情况。公布的账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