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物业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在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发前,暂以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代替。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建筑立面、屋顶、设备层等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不得以转让、租借、赠送等方式处分。擅自处分的,按
《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问题
(一)业主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公用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议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涉及需要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约定。经批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在决定前,应征求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宜改变用途的,应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报有关批准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二)业主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计划实施前,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研究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就占用部位、挖掘范围、施工期限、损失补偿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后,方可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需要,临时占、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就占用部位、挖掘范围、施工期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的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场地或共用部位的,施工单位应在计划施工15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施工计划书、施工图纸。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实施。协议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损失补偿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紧急抢险的,施工单位应在抢险同时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施工后应立即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