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理顺现有业主自治组织问题
(一)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更名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有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备案,委员会牌匾及印章也一并更换。
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业主委员会持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厂家刻制印章。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原登记备案证书、印章和牌匾应上交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主有以下内容:业主大会的职责、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选举办法、委员任期、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事项。
(三)修订业主公约。
(四)废止各住宅小区(大夏)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
以上工作,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予以完成。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要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确保调整和理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原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期限有效,可以继续执行。合同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续签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不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续签的,视为原合同有效。
今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费用成本测算作为合同必备附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由建设单位实施的物业建设、销售、管理等行为,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要依据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需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销售物业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因建设单位过错而未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在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下发前,暂以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