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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3】88号 2003年10月16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在国家、省、市有关配套政策尚未全部出台的情况下,为保证我市现行政策与《条例》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现将《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一)划分原则
  1.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按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2.原有物业管理项目,结合自然分割物、道路、构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程度,按照整齐划一、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3.跨行政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项目,在满足完整性的前提下,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考虑区、街道、居委会管理的界限。在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完整性条件下,可以按行政管理界限划分。
  4.成片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0万平方米。
  (二)划分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划定区域建议书;
  2.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或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一式三份:
  3.房屋及产权状况明细。
  物业管理区域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申请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批复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以红线标出,加盖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关于成立业主大会问题
  2003年9月1日以后,凡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一律执行《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建筑面积出售率和业主入住率均达到50%以上的,或首位业主入住二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项目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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