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凡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利润率和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最高调整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管理和确定;各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内容,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
凡经国家建设部验收,取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村)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具体提高幅度由省确定。除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外,各市如确需设立其它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须报省审批。
第九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就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严格按物业管理单位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项目内容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绿化管理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包括楼道和庭院的清扫保洁、小区内垃圾的清运和窨井、化粪池的清掏清运发生的费用;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
对拥有物业产权的业主,其物业管理服务费项目内容也可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所发生的部分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核定。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当地物价部门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