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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住宅出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或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员提供出租房屋;
  (三)与承租人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并督促承租的外地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全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生活和安全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七)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和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须及时制止、报告。

第五章 租赁税费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和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协议租金低于评估租金的以评估租金为准;协议租金高于评估租金的,以协议租金为准。
  第三十六条 居住房屋租赁手续费按件收取,标准为每件80元,由出租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租赁手续费按件收取,标准为每件100元,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条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住宅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年租金1%缴纳,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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