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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的;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law110.com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限内,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通知出租人。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内租赁期满,所有权人欲继续出租该房屋,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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