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屋合法证明;
(四)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七)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审验。租赁期满当事人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当事人协商继续租赁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工商管理部门申办注册营业执照及年检、市公安部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登记时及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其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合法的凭证。
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