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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物业产权人当选委员,由物业产权人本人担任;法人物业产权人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物业产权人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物业产权人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物业产权,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f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修缮资金帐目;
  (五)管理印章;
  (六)经物业产权人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物业产权人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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