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向物业产权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___名,委员____________名,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_____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物业产权人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物业产权人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物业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物业产权人的监督;
(三)监督物业产权人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物业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物业产权人大会从物业产权人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