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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八、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物业产权人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物业产权人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更换时,本<物业产权人公约)继续对新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效。
  二十一、本<物业产权人公约>经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
二000年  月  日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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