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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八、物业产权人承担单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
  物业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修缮。修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1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凡属人为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按规定由物业产权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物业产权人拒不进行维修、养护时,可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物业产权人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物业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
  (2)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5)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吊栏、晒衣架;
  (6)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8)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9)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10)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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