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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0]14号 2000年2月18日)


  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我们制定了新的《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望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1998年1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大房局管字[1998]103号)即行废止。

  《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领导。
  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如出现失火、失盗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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