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维修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专用房间、下水管道、落水管和公共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维修更新费用,以单幢住宅为单位,由单幢房私有房屋产权人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编算分摊到户。
32.维修电梯、避雷和消防设施所发生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使用设备相关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到户。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修及费用承担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维修非市政道路、庭院灯、绿化、建筑小品所发生的维修更新费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由住宅小区内私有房屋产权人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到户。
34.维修户门以内私有房屋产权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包括水、电自用管线、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所发生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私有房屋产权人出资,不得从维修基金利息中支付。户门以内公有房屋租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更新责任,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担,费用从房屋租金中支付。
35.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依据《小修工程报修及工程费用核算单>和大、中修工程决算书,制作<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以下简称“两表”)。每年12月末,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认可的,市、区物业办核准的“两表”,到结算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手续。结算中心负责将分摊结果记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开发单位和私有房屋产权人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帐户上。
十、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维修基金结算办法
36.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维修基金的结算,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补偿)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房局发C200017号)规定执行。
十一、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对帐与查询
37.资金中心应定期与代办银行和结算中心对帐;结算中心应定期与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私有房屋产权人有权查询维修基金及利息使用情况。
38.维修基金及利息应帐目公开。结算中心每年定期向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提供维修基金本息清单。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将维修基金及利息使用情况,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接受监督。
十二、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与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