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首次交付售房款30日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开发单位须按届时房改成本价8%的标准,一并将各自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开具一式六联(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其中第六联(交易所)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给房地产交易所审验。
购买与住宅异产毗邻的非住宅房,购房人和开发单位,须按本条上款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17.<暂行规定>下发前购买房改房,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按<暂行规帘)和本<实施办法>缴纳维修基金。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补缴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免缴。
18.开发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收款单位),将收取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逾期,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维修基金缴纳明细户清单,报区物业办审核、市物业办核准,转资金中心,从收款单位房改售房款中划转。无房改售房款或房改售房款不足划转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修基金存入代办银行前,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收款单位承担。
19.为确保维修基金的缴纳,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屋拆迁批复手续时,按开发单位应缴纳维修基金总额的30%,到市物业办缴纳维修基金预付款。房屋售完后,市物业办负责结算。
20.不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暂行规定>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其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不缴纳维修基金的责任单位(人)承担。
五、维修基金帐户的设置及管理
21.维修基金应设置三级管理帐户。即:资金中心为一级收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开发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管理,也应相应设置三级帐户管理。即:结算中心为一级帐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开发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22.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的帐务管理(见附件(略)),住宅小区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或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
六、维修基金及利息的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