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上款规定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售房单位或开发单位承担。
8.公有住宅出售率不足40%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和出售率、入住率不足50%的城市新建住宅区,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售房单位、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9.承担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的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房屋修缮、解险房屋管理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等规定,加强对住宅售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三、维修更新费用
10.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维修工程费、按省、市房屋修缮工程、各专项工程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核算。材差按抽量补差实际计算,价格参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
11.住宅售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私有房屋由私有房屋产权人承担,费用从维修基金利息中支付;若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含小修工程费的,小修维修工程费从物业管理服 务费中列支。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的,按房屋产权人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与私有房屋异产毗连未出售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担,费用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12.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由人为损坏或擅自改动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3.保修期内的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从保修费中支付,严禁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具体工程项目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及其维修责任,按国家、省和市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执行。
14.城建、公用、电业、供暖、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承担的道路、路灯生活垃圾除运、上下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电视等维修更新责任,按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四、维修基金的缴纳
15.购房人在购买房改房交付售房款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购房人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个人维修基金专用交款书>,并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按届时房改成本价10%的比例的比例,提取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维修基金,连同购房人缴纳的维修基金,一并划入维修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