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大房局发[2000]16号 2000年2月15日)
为加强住宅售后修缮资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售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1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维修基金计提及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并委托代办银行提供维修基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3.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设在房租集缴站,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利息及增值(以下统称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的核算、提取、划拨和维修基金及利息使用情况的日常查询工作。
4.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辖区内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年终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的审核,负责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中修、大修工程质量的验收及纠纷调解工作。
5.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的审核和小修维修工程质量的验收。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还负责筹集维修资金。
6.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原产权单位,下同),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维修计划、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帐务管理,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及利息的收支情况。
二、维修责任
7.公有住宅出售率达40%以上,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和出售率、入住率达50%以上的城市新建住宅区,开发单位或售房单位,应于3个月内在市、区物业办协调、指导下,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