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物业档案的保管要有专用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湿、防高温等保管要求,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物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9、物业企业撤销或变动时,物业管理档案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托其管理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新选定_的物业企业移交。如暂无选定新的物业企业,可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封存,或由大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暂存单位。原物业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藏匿、销毁、转移等。
20、物业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努力提高物业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物业管理服务。
2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藏匿、隐瞒物业档案,不得私自涂改、伪造、销毁物业档案。
22、物业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如有因玩忽职守,造成物业档案的丢失、泄密、损毁以及私自转借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23、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档案法》、《
辽宁省档案条例》、《
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文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物业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档案法》、《
辽宁省档案条例》、《
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