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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印发《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F、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文件材料,应随工作内容随时立卷归档。
  10、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建立物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列入物业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1、物业管理档案,属物业产权人共同所有,由物业企业建立、保管与利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监管。在物业企业变动、撤销时,应在7日内移交给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新选定的物业企业。
  物业管理档案的分类标准及归档范围见附表一。
  12、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档案,属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共同所有,具有永久保管的权利与义务。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建立、保管、利用。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委托物业企业代为建立、保管和利用。待有条件时,返还产权人委员会管理。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档案的分类标准及归档范围见附表二。
  13、物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类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微机查询目录等检索工具。
  14、物业档案的整理与编目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书、科技、会计、人事等不同类别标准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大连市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5、物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凡是反映物业管理主要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长久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管。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列为长期保管。对物业管理活动15年以内有一定查考作用的,可列为短期保管。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保管期限一律从长。具体的保管期限标准,由大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大连市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16、物业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物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17、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物业档案所有权人、物业档案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的鉴定,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鉴定小组在指定的地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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