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档案局印发《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0]93号 2000年11月13日)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档案局(馆)、物业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
现将《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物业档案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充分发挥物业档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物业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辽宁省档案条例》、《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凡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企业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均应执行本办法。
2、物业档案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大连市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大连市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并接受大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的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区、(市)县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房地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物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检查、考核。
4、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所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5、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专用库房、装具设备等,物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及时解决所需资金和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