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战略性转移。加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限制性规定,营造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环境。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积极的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功能完整、运作顺畅的市、县(市、县)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远程见工系统,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完善就业信息引导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聚集和二、三产业平稳有序转移。突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
(四)大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使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建设比较完整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重点抓好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力以及制衣、针织等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二是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三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技工学校或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推广培训券和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制度,突出抓好2-3个月的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劳动力掌握1-2门实用技术。建立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资助100名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市技工学校,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四是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全面推进就业准人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扶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完善现行的就业援助制度,将现行适用于大龄再就业困难群体的特殊扶持政策,调整扩大到其他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贫困户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建立覆盖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镇)社区工作平台,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促进妇女就业。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青年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鼓励、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同时,构建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复退军人的政策体系,对复退军人实施特殊安置办法。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六)加快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和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培育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制衡机制,加快“三方协调机制”向县(市、区)和街道(镇)延伸,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工作向纵深发展,指导企业改善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外部调整力度,严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调处机构,把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企业,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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