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村公路乡镇通畅率和乡镇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全市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行政村公路通达率、通畅率分别提高到100%和55%,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行政村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全市各中心乡镇基本建成五级以上(含五级)客运站,其他乡镇建有五级客运站或简易车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普遍推广使用;加大农村水运渡口改造力度,完善三峡库区渡口客运网络,加快“渡改桥”改造步伐,继续推进并完成客渡船和短途客船的标准化改造,改善渡运条件,保障运输安全,方便群众出行。
三、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市交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确定全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依照全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含客运渡口,以下同)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及船舶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建设
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农村客运发展的载体,应坚持政府性投入占主导地位。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并负责对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不减少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将本级和市级专项资金的节余部分打捆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建设,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行条件,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米及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及以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管养力度,确保管养经费正常投入,确保路况良好,并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合理调整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