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应范围
(一)在本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移交社会管理,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在本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前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三)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三、缴费标准及基数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缴费以省核定的我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129元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