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服务外包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提供优惠及适当补助
对新入驻服务外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第一次在福州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十八)对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条件、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和企业,并在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或在写字楼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服务外包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二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争取境外知识产权保护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成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按照《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给予一定奖励。
四、给予服务外包企业规划用地便利
(二十二)凡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服务外包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榕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满足投资商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
(二十三)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滩用于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四) 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在我市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经批准,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总部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五、优化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