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后,受理单位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