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稽[2009]1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我委制定了《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涉及单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由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受理。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市州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四条 与国家和省出资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管理和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在项目计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 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法规,依据不充分或者有意欺骗;
(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 擅自更改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 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