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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在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中可申请省投资补助。省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测试仪器、生产装备和工程化试验生产线等建设,其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在建设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由工程中心编制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期内,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完成建设内容与目标后,应及时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总经理)负责制,设立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建设与运行评估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颁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依据评价办法对工程中心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表彰或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Hunan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XXX)”。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2、《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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