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权限:
(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有关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6号令和湘政办发[2004]60号文件的规定项目进行行政事项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也不得放弃职能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省文化厅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业务归口由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办理;省文物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该局的有关处室按审批程序办理。
二、审批部门和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审批事项。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捷的效率履行审批的职责。
(三)公正廉洁、坚持原则,不搞人情关系审批。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一)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规:
1、对手续不完备、法定条件不符合的审批事项,予以受理并批准的;
2、对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批准或无故超越规定期限批准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4、在办理审批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的;
5、越权行使审批职能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以及截留、挪用、私分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