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委(计经委)、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苏政发[1999]4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贴息项目由各市经委(计经委)外经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组织上报。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苏政发[1999]4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决定在省级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中安排专款,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的中方投资的贷款部分进行贴息。
一、申报条件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产品必须列入《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
3.中方投资中以新、旧设备、零部件或技术折价等方式的投资比例超过50%,或由国内带出的原材料占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所需原材料的比例超过30%,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投产后正常年景下年均汇回国内利润超过50万美元。
二、贴息方式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的本部用于中方投资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申请贴息的企业通过省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财政局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联合向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贴息资金: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国办发[1999]17号文下发前未经省计经委审批转报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