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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统计制度

  (二)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本开发区统计月报和季报,同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全省开发区统计表在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同时报送所在省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开放办)和当地统计部门。

  (四)由各省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统一汇总本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情况,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五)采取月报表和季报表相结合的方法。月报在下月5日内报出,每月上报,季报于每季后15曰内报出。报表通过网络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六)全省各开发区自营进出口的统计以海关统计为准。为配合自营进出口统计,全省各开发区每月要及时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区内新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全省开发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二)对外提供全省开发区统计汇总数据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全省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地方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出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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