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统计制度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1年9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及时、有效地组织江苏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促进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是江苏省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掌握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全省开发区决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三)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对区内生产、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各开发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四)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开发区及相应单位。全省开发区及相应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五)本制度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经江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资料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
第二章 统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省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的发展建设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统计。
(二)全省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三章 统计报表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表由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