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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统计工作规程》(试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统计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度、联合办公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保障开发区统计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的统计工作会议。
  (二)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使工作成果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类专项统计调查台帐要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建立电子台帐。同时要指导并规范开发区内各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三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在模范带头执行《统计法》的基础上,指导和监督开发区内各单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其统计行为。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地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活动,保障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

  第十四条 开发区统计人员应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开发区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现行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不断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人员业务轮训制度,组织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章 现代化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十八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应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及传输、打印设备,配有专用互联网端口,所配计算机的数量和性能应适应现代统计信息自动化处理和网络传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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