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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统计工作规程》(试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发区区域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区内注册和区外注册区内开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建立开发区统计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专人,指导、督促并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建设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设置开发区统计机构(统计科、统计站等)(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负责统一搜集、处理、上报、使用和综合管理本开发区内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等统计数据。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选配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第六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是开发区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开发区统计机构为核心,上联省外经贸厅、省辖市外经贸局(以下简称“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省、市统计局,横联开发区内有关部门,下联各单位的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开发区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省、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七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要明确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统计人员要依法切实履行以下综合统计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监督职责。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开发区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开发区一、二、三产业及社会发展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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