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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统计工作规程》(试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负责定期向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做好统计咨询服务。
  (五)负责完善本开发区统计信息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开发区内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障各单位的数据质量。
  (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统计法律知识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并有计划地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制度及业务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开发区范围内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建立以开发区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有权拒绝并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和省、市统计局检举各种非法统计调查报表。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收、催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报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指导并监督开发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按照统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四)开发区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开发区提供的统计资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并盖章后上报;开发区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开发区范围内一、二、三产业及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二)统一审查和核定本开发区范围内各单位的统计数据,加强监控和评估,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开发区对外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以开发区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
  (三)保守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四)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报、定报及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四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对于电子数据应进行整理后刻录光盘保存。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基层上报的统计报表、各单位的原始统计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妥善保存3年,并要做好统计档案的保存、调用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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