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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8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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