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或投资者在办理建设项目或注册登记等投资类审批事项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1、境外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域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应企业或投资者要求,其它需要代办服务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应按照“及时介入、一口受理、专人承办、联合审批”的程序进行。
1、及时介入。代办服务机构应及时与企业或投资者建立联系,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相关材料的准备,促使项目及早进入审批环节。
2、一口受理。经征得企业或投资者同意,项目代办服务机构一口受理代办项目委托事宜。
3、专人承办。项目代办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代办人员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联合审批。凡列为代办服务项目的,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办法优先办理。
第四条 设立丹东市项目代办服务专门机构,负责项目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事宜。
1、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的前置材料。
2、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为代办项目提供审批服务。
4、组织指导全市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对代办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或审批窗口在办理代办事项审批业务时,要主动配合项目代办机构的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代办项目审批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1、认真执行充分告知制,一般事项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复杂事项可二次补充告知。
2、代办事项凡能在窗口就地办理的一律在窗口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窗口人员协调部门内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