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没有落实领导分工负责的,扣2分。
2、没有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扣2分。
3、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少1项扣2分。
(二)行政执法资格方面(12分):
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依法确认和公告;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下列情况扣分(12分扣完为止):
1、未疏理行政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的;或者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发现1项扣2分。
2、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未经市政府确认和公告的,扣2分。
3、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4、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而执法的,发现1人扣2分。
5、持过期失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1人扣1分。
6、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发现1人扣2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36分):
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范围内依法、准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下列情况扣分(36分扣完为止):
1、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执法的,发现1宗扣2分。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发现1宗扣1分。
3、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发现1宗扣1分
4、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的,发现1宗扣2分。
5、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6、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1次扣2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发现1次扣1分。
8、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发现1次扣2分。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进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发现1次扣2分。
10、违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现1次扣2分。
12、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发现1项扣1分。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22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发现1次扣2分。
1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已调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发现1次扣2分。
15、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依法应收费而不收取的,发现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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