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代表每次在全体会议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在每次会议上确定。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要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3日汕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