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在全体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