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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可以请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先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或秘书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或由其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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