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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出,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处理。
  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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