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寄发给代表。
第九条 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选举单位,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及质询案截止日期;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