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八)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对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四)可以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列席主任会议。如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其他有关人员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天前,应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