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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7修订)

  (六)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九)对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四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委会提请任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请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或通过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听取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三)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四)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五)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听取相关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可以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六)通过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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