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4年5月24日汕尾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1999年8月2日汕尾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2007年6月15日汕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法令;传达、贯彻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及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三)听取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