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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主任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五分钟。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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