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常委会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