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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对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议案人或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贯彻实施,并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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