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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工作在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视情况安排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召集人。在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由工作人员作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提出修正其发言的,应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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